佛山市顺德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佛山市顺德区私营企业协会
人员管理制度
为认真履行佛山市顺德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本职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强协会的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的工作效率,为协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佛山市顺德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下称:区两协)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区两协工作人员管理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制度规定办理,其它行政命令与本制度无抵触者,仍得适用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由区两协聘用,负责区两协会务、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人数统一由区两协安排,招用工作人员协议书及有关文本统一由区两协印制,录用、辞退、解除、终止工作协议统一由区两协审批,支付区两协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区两协负责,各分会不得自行招用工作人员。
第五条 区两协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的配额人数、工资、保险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 录用
第六条 招录工作人员的对象和条件。
(一)录用对象:愿意从事协会工作的公民。
(二)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没有受过刑事处分和党纪、政纪处分;
3、服从协会分配工作,勤奋好学,处事认真,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意志力;
4、身体健康,应变力强,仪表端正,待人有礼;
5、协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六十岁。
第七条 协会成员招聘一律以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三章 人员编制
第八条 区两协直属办公室工作人员为3名,下设的分会中,容桂、大良分会各2名干事,其余8个分会各1名干事。
第九条 区两协及其分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名额,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一由区两协作调整。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是根据国家《劳动法》由区两协与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定立。
第十一条 协议签订后,用工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协议具备以下条款:
(一)协议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时间;
(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违反协议的责任;
(五)协议的续订和变更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协议自行终止,如用工单位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又愿意的,可以续订协议,每次续订的期限为两年。
第十四条 两协同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协商加以确定。
第五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工资、岗位补贴两部分组成,工资即为固定底薪,按月发给;岗位补贴即为奖金,按月评分发给。
第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统一由区两协按月下发。
第十七条 每月下发协会工作人员工资和岗位补贴的规定时间在次月的5-9号。
第十八条 区两协根据工作人员的学历情况划分3类的工资和岗位补贴,即国民教育毕业的本科学历,党校毕业的本科学历,大专及以下学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工资和岗位补贴由区两协按照工作人员的定编人数按月下拨到各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工作人员工资和岗位补贴,也不得挪用。否则,按违反财务纪律处理。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保证工作人员的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履行当地政府规定公民应履行的义务性工作期间(服兵役除外),用工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和岗位补贴。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有效期内,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在产假期间的,用工单位应发给工资和岗位补贴。
第二十三条 区两协及分会工作人员因受时间限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并经用工单位主管领导同意需要加班的,用工单位必须发给加班补贴或安排补休。加班费统一由区两协负责支付。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必须为工作人员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于用工单位或协会工作人员本人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失职而造成用工单位经济损失的,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协会工作人员本人赔偿;协会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行为引起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一律由其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个人责任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不负经济赔偿和经济补偿。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为激励协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思想、工作表现好的协会工作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协会工作人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为原则。
第三十条 凡获得奖励的协会工作人员,区两协给予通报表彰及将其事迹记入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发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区两协。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的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